文:沈佩玲

你說,殺人就該償命,我說,殺人償命你就吃虧了。我欣賞「殺人者死、殺人償命」這樣簡潔優雅的法條,幾個字就講明了罪與罰。我肯定殺人償命裡面的每個概念-殺人是罪、殺人後需交出什麼來償還,而一個人能夠拿來償還最珍貴的東西就是他的生命,拿生命來償還另一條生命也公平。

但是把殺人償命,和其他的失去生命的例子一比較,自然人要殺人要償命好像有點吃虧。以江國慶冤死、洪仲丘案少輔院生死亡的案件來看,司法機關、部隊和輔育院(姑且讓我概括簡稱為法人)弄出了人命,卻不是以命來償。

殺人者死這句話的問題在於少寫了後面半句-「機構殺人,不用死」。這麼說來,我殺了人我要償命,但當某個化約成法人的兇手殺了我,倒沒人會丟了性命,也許是賠錢、也許是刑期,那麼說好的以死償命呢?如此算來,自然人是這個法條裡最吃虧的單位。

這個法條對你不公平,要嘛改成殺人不用償命,不然就改成法人殺人也得有人交出命來償。當法人殺了人也以某人生命去償還似乎有執行難度,法人裡面可能一人一刀慢慢砍死了被害人,到底誰該死?也不可能每個砍一刀的人都處死,用簡單的數學就可以發現違反「一命換一命」的原則。

為此,我主張,自然人殺人者不致償命,好彌補這點不公平。我建議把條文改成「殺人者終生監禁,不得假釋」,為了確保這樣修改不致讓你損失原本的權益,讓我把這個修改過的法條,和你可能在這個法條裡扮演的三個角色一一列舉來看,也就是加害人、被害人和社會大眾。

你是社會大眾的話,殺人犯永不能出獄,不會危害你的安全,修改條文後殺人犯對你而言如同不存在人間一樣。你是加害人的話,你付出了餘生的自由作為殺人的代價,比起和你犯下同樣罪行的法人,似乎仍然以你為刑度最重的;沒辦法,法人殺人就是分母比較大,法人裡面每個人承擔到的就是會比你自力殺人少,不過至少你不用丟棄了你所擁有的唯一一條生命。

你是被害人的話,殺害你的自然人將永遠如同不存在人間,也沒有「被瘋子砍死,瘋子也陪你殉葬;被法人搞死,沒有人來陪你」的不划算感。算到這裡,你還希望殺人者死嗎?

責任編輯:孫珞軒
核稿編輯:楊士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