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害人
懲戒法院院長李伯道否認性騷擾,司法院被批「處置失當」,回應近期將召開申評會
李伯道聲明指出,根本沒有所謂「情書」存在,只有給予下屬的慰問書面,他可對外公開完整內容,並接受社會公評;被害人家屬則反嗆,就公開全文讓大家看看他是如何稱呼下屬。
MeToo風暴剖析:什麼是「性侵引發的癱瘓」?為什麼有人不敢求救?
我們不需要更多性別對立,而需要更多理解。在此次事件中,我們看見有許多人真的不理解這些行為有什麼問題,或是在道歉的聲明中仍處處顯露「不明白自己到底做錯什麼」的痕跡。並不是要幫加害人脫罪,而是我們也可以試著想想,是什麼讓他們「如此不明白」?
加害者可以「告發」自己嗎?朱學恒案接下來檢調該如何偵辦?
一般而言,加害者「告發」自己理論上會以「自首」的方式進行,但在朱學恒的事件裡,他又不完全符合自首的條件,而且除了告發及自首的問題以外,他究竟觸犯哪個罪名,也是影響最後是否起訴的關鍵。
朱學恒「告發」自己性騷擾,法界分析:時效已過證據不足,為獲得「不起訴」自清
假如鍾議員最後選擇不提告,那就會變成被害人自己不提告。如果鍾議員提告,已經超過半年的告訴期,所以地檢署依法會「不起訴」;除非檢察官認定是強制猥褻,這是非告訴乃論,才會有進入實質審理。
《家暴法》的保護令是針對暴力行為,與「加害人是不是好人」一點關係也沒有
認知輔導教育的「指認家庭暴力行為」主要是讓加害者知悉兩人關係相處的行為紅線是什麼?但很不幸的,據我的觀察,相對人在收到保護令的那個時機點,看到保護令內容時,往往就被滿溢的憤怒情緒淹沒了,不是把收到的保護令丟到垃圾桶就是燒掉了。我們在認知輔導教育初期,定會敦促「加害人」先找到並清楚地讀讀自己的保護令。
立院三讀「性私密影像加害人加重刑期」,但無「法」要求加害人第一時間交出裸照
杜瑛秋表示,針對被害人性自主權、保護被害人隱私權,以及專業社工和社福資源協助,還有取回性私密影像等相關法律,在在都需要另立專法統整對受害人完備的保障與協助。
翁立友記者會完美展演了「女人為難女人」,保護男性加害人的糟糕公關
女人們對彼此的要求,其實也源自於內心的自責和焦慮,而自責和交相指責,又往往源自於父權社會裡對女性的各種無上限期待。
性騷擾的由來:為何連說「人醜性騷擾」也是一種壓迫?
就像過去憂鬱症、同性戀無法得到正確的理解,我們覺得憂鬱症是「不知足」,覺得同性戀是「一時迷惘」,這種錯誤的理解使我們把責任推給了當事人。
杜絕台灣「N號房」,立委要立專法「限時下架」性私密影像
目前台灣針對「未經同意、拍攝和傳播性私密影像」的主要規定都在《刑法》中,不過立委們認為,罰則不夠重外對被害者的保護也不足,光是影像沒有及時下架就會繼續造成傷害。
家事律師談婚姻法律:何謂家庭暴力?保護令如何聲請?
家庭暴力不單純只是指毆打、傷害、攻擊等肢體上暴力行為,還包括在精神上使人感到恐懼威脅、控制、虐待的行為、在經濟上控制讓人感到無助、窘迫的行為、言語暴力、情緒勒索、過度的干預家庭成員的隱私及自由等、剝奪或隔離等,都算是家庭暴力的行為。
害怕被抓包、惹麻煩,為什麼校園中的霸凌問卷調查只淪為形式?
我們都曾經歷過學生年代,多半應該都對「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」不陌生,也就是教育部舉列了各項霸凌常見要素,提問六個月是否曾經發生在你或你的同學身上。捫心自問,自己是否真的確實按照現實狀況作答?又或是如果沒有的話,是什麼樣的因素讓你卻步了?害怕被抓包?惹麻煩?懶得寫?不敢寫?至少我承認我沒有認真回答。
一命換一命的算術:「自然人」殺人與「法人」殺人有所不同?
把殺人償命,和其他的失去生命的例子一比較,自然人要殺人要償命好像有點吃虧。以江國慶冤死、洪仲丘案和少輔院生死亡的案件來看,司法機關、部隊和輔育院(姑且讓我概括簡稱為法人)弄出了人命,卻不是以命來償。
我支持死刑,但我不想用「廢死是幫兇」這種情緒化言論支持
如果今天你問我,我對死刑會不會有遲疑,我還是會有遲疑的,我遲疑的不是死刑本身,而是為了執行死刑。在現在的社會狀況下,你勢必不可能採用私刑,那就必須要把這個權力授權給國家,那授權國家有奪取生命的權力,這真的沒有問題嗎?而因為冤獄,而造成死刑奪走不該奪走生命的狀況,又要如何解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