楊孝文律師(律小編的法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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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播主用坎坷身世博取「斗內」,會構成詐欺罪嗎?
單純騙取他人信任、情感、名譽或威望,也許不會構成犯罪,但若以此當作手段,再接續佯以其他名義索取錢財,即便他人當下主動交付財產、贈送物品,可能就有詐欺罪適用的餘地。
判決「緩刑」就沒事了嗎?國家可不是吃素的
受緩刑宣告雖暫時不用執行刑罰,但仍要付出相當代價,千萬別以為有了緩刑就自在逍遙,若不能安分守己、履行義務,也不要以為國家是吃素的!
「SOGO條款」到底是什麼?這要從遠東與太流公司的股權之爭說起
在太平洋建設發生財政困難時,遠東集團在SOGO的重組期間順勢砸重金投資,使原本掌控SOGO的李恒隆失去經營權。之後,李恒隆遂提告遠東增資過程違法,相關法律的修正案也被稱為「SOGO條款」,而這條法律是否可以溯及既往,就是李恒隆能否奪回經營權的關鍵。
立法院議場被立委占領了,可以去別的地方開會嗎?
在法律中,有沒有規定立委不得佔據議場、主席台?議場被占領了,可不可以去地方開會?立委如果在議場裡鬧太久,警察機關又能不能拘提或逮捕呢?
監察院有什麼功能?監委可以彈劾我不喜歡的立委嗎?
我們對於監察委員的想像,多半是「高風亮節、德高望重、公正不阿,且其品德操守為社會大眾有目共睹者」,但如此高道德、高標準之「完人」,試問世上能有幾人?
傅崐萁入監服刑,為何法院不宣告褫奪公權?
法院判決明確指出「本院審酌被告傅崐萁所犯之罪,並無宣告褫奪公權之特別規定」,現行法下確實也無明確的解職規範,但基於責任政治原理,立法者應該有所作為。
如果我「真的相信」假新聞而轉傳,還會構成犯罪嗎?
刑事法以處罰「故意」為原則、「過失」為例外,如果主觀上欠缺故意或過失就,理論上不會構成犯罪,不過也有判決指出人應具備相當查證義務,認為「輕率將與事實不符之資訊發布於臉書」屬於過失的一種。
贈送「醫療級口罩」固然係屬美意,但可能會讓你受罰?
法律在「贈送醫療器材」的規範一直存在模糊地帶,過往也曾有比較彈性說法的函釋,2021年4月食藥署也發函表示「贈送經查驗登記核准之合法醫用口罩,且未變更該產品原廠之包裝標示」,是沒有違反藥事法規定的。
發願「請全台吃雞排」,是「贈與」還是「賭博」?
依《民法》規定,贈與契約成立後,贈與物在尚未移轉前,贈與人其實是可以撤銷贈與的!但如果該贈與契約經過「公證」,或贈與的目的是為了「道德贈與」,依法即不能將之撤銷,但什麼叫做「道德贈與」呢?
鼓動支持者接到民調電話「唯一支持」對手,會不會牽涉到法律問題?
民調並無強制力,接獲民調電話或訊息的群眾,對於民意調查過程並無「真實陳述的義務」,因此,群眾在接獲民調電話時說了點謊,其實難以苛責。
總統大選找莊家「岔賭」一下,有犯罪嗎?
若有人針對總統大選開設賭盤或邀約下注,在法律規定下屬於賭博行為,也有明確的罰則,但網路賭博的部分,在不同的判例中就有些爭議了。
為了生日驚喜「綁架」朋友,會構成犯罪嗎?
為了慶生而擄人,雖未必會構成犯罪,但依照現行法規的規定,如果其間驚動警察或造成社會不安,警察機關其實能夠能視情形加以開罰。
若在球場看台區被界外球K到,球團或球場有沒有法律責任?
棒球比賽的過程中,購票入場的民眾、場上各個角落的成員若遭界外球擊中,雖然在刑法上可以免罪,但能否請求「民事賠償」在現行實務仍有些許爭執。
保外醫治期間,可以參選立委或總統嗎?
憲法具有保障基本人權之宗旨,各方限制確實應該視情形檢討其適合性,但現行法規對於候選人資格的規定十分明確,陳前總統若希望重返政壇,在既有法令限制下應該是困難重重。
把韓國瑜的頭像印在國旗上,算是「毀損國旗」嗎?
雖然國旗沒有版權問題,但利用的方式,在現行法下仍需受到限制,不得自行添加符號、作為商業標記、製為不莊嚴用品或加以損壞污辱,但怎麼利用,才屬於「污辱」呢?
高雄市議會以「議會自治」剝奪質詢權,真的可以嗎?
議會要透過議會自治來限縮、管制議程,也應適當保障有意質詢議員的監督權,故本案重點並不在「準時下班」或「抽籤質詢」,而是能否賦予民意代表「平等監督行政權」,讓有意對於市政進行質詢的議員們都能夠有監督行政權的機會。
在公開場合說「他奶奶的」,究竟會不會有法律責任?
「他奶奶的」是否屬於侮辱的用語?以韓國瑜在造勢場合的狀況為例,符合「公然」的要件,也有專指的群體,但也有人認為法律不該如此限縮民眾的發言。
在別人的車上裝設GPS追蹤器,究竟會犯什麼罪?
現階段司法實務對於GPS追蹤器的使用,仍認為將對於個人隱私權構成侵害,故在實施偵查或私人蒐證階段上,仍存有著違法的風險。
拿「罷韓連署書」可換「一元煎餅」,這樣違法嗎?
像是雞排、珍奶祭品等針對政治的促銷、響應行為,在選前其實屢見不鮮,是否真有人為換得煎餅而投入罷免提議也很難說得準,但不可否認,此種行為屬於《選罷法》的射程範圍內,確實有些危險。
點餐平台是否需要幫外送員投保?發生事故誰負責賠償?
滿街跑的外送人員,接單平台到底需不需要為他們投保?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自己或他人受損害時,企業需要負擔連帶負責嗎?